購買新車時購置車險,其目的就是為了車輛受損時可以有所保障,然而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這可如何是好?近日,始興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引發的合同糾紛。
2020年初,鄧某在始興某車行購買一輛黑色奔馳車,同時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354800元,并且投保了不計免賠險。然而沒過多久,該奔馳車被他人砸壞,車頭、車頂、車位等位置漆面刮花,輪轂被損壞。事發后,鄧某隨即報警并向投保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接到保險事故索賠申請后,派出查勘定損崗員工與4S店協商,確定車輛損失價值為16720元,但隨后以此次事故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為由,拒絕對該車損失予以理賠。
庭審中,雙方對“碰撞”的理解發生爭議,鄧某認為此次車損屬于碰撞,保險公司則表示,涉案車輛是因擋住居民樓門口而遭他人惡意破壞,根據機動車綜合保險條款、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的相關規定,涉案車輛既不屬于“碰撞、傾覆、墜落”的賠付范圍,也不屬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賠付范圍,故涉案車輛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應進行理賠。
始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涉案車輛的損壞是否屬于保險理賠的范疇。原、被告簽訂的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碰撞”屬于專業術語,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對“碰撞”的釋義為:指被保險機動車或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根據該保險合同對“碰撞”的釋義,車輛被砸應當是屬于車輛與外界接觸發生撞擊的情形,本案車體損毀就是經撞擊造成的后果,對于車輛所有人來說,碰撞屬于意外,符合碰撞的所有特征和因素,因此車輛被砸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
另外,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第十一條第二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對于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情況下,保險人是應當予以賠償的,且雙方并未約定車輛由第三方砸毀不予賠償。保險公司在與鄧某簽訂保險合同時,其并未告知車輛遭他人人為損壞屬于免責范圍,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抗辯理由,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始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鄧某保險理賠款16720元。
法官說法:
機動車損失險是指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予以賠償。但具體賠償方案,需按各保險公司根據合同條款中關于保險責任的規定來確定。居民投保時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條款,在確認對條款內容完全理解且無異議后再作出投保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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